5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 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指出:我国进出口化妆品行业发展迅速,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市场。新业态蓬勃发展,目前进出口化妆品业态既包括一般贸易、免税品、样品展览品,还包括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寄递渠道等新业态。因此,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征求意见稿》总则中则说明到:立法目的在于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进出口,保障进出口化妆品质量安全。
在此前提下,此次《征求意见稿》相比于旧版《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版《办法》”)有哪些亟需关注的变化呢,下面我们一起详细了解!
总则(本方法适用于化妆品、牙膏和特殊功效香皂)
《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由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相关规定由海关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调整为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附则中指出本方法适用于化妆品、牙膏和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
旧版《办法》中表述的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依照的相关标准更新细化为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此外还增加了合格评定活动、智慧海关建设、国际合作三项新要求。
一、化妆品进口
#离境免税化妆品需要中文标签
对于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地点,《征求意见稿》都进行了灵活调整,由原来的口岸海关检验变为收货人申报的目的地/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检验工作需要,也可指定其他地点检验。
值得一提的是,在标签要求方面,旧版《办法》规定海关对进口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此要求。控制措施的要求也由“禁止”放宽至进口化妆品安全风险已降低到可控水平时,海关可以解除相应控制措施。
不过,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则要求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进口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严格审核,若审核不合格,不得进口;由原应记录的化妆品流向细化为保存化妆品进货查验和产品销售记录,保证可追溯。此外应按规定如实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由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改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而免税化妆品的监管方面。增加了此前只针对离岛免税化妆品的产品质量安全声明、自由销售证明、原产地证明等材料的提交要求,且将离境免税化妆品免于加贴中文标签等相关规定删除。
二、化妆品出口
#因安全问题被境外机构/政府通报的,海关可开展核查
出口化妆品不仅新增了对出口前的化妆品实施的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出口合格评定与处置,还补充了出口申报、口岸检查、境外通报处置等程序。
《征求意见稿》强调:出口化妆品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化妆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口岸海关对出口化妆品实施口岸检查,检查发现不合格且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出口化妆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海关可以组织开展核查。
三、监督管理
#微生物超标、产品过期不受理复验
除了对进出口化妆品提出具体规定外,《征求意见稿》对企业、产品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方面都进行了细化说明,并加大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海关将对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并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并依法增加对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稽查、核查程序。
同时,《征求意见稿》称,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相关规定申请复验。明确若有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产品超过保质期的、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实现复验的,海关不受理复验申请。
并且,当进出口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海关总署将根据情况在海关系统内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必要时向消费者发布风险警示通告。
而在法律责任方面,样品、展品挪作他用的法律责任的处罚力度明显增大: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不再是此前规定中的最高处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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