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2000;
04014000;
04015000;
1.2021年度进口新西兰第一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即自2021年起,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2.2021年是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2022年已无可扣减数量,特殊保障措施触发后,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即如果接下来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将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3号(关于2021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12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四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
现将2020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其中,2020年我国以在途方式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已达到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因此2021年度进口新西兰第一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
此外,2021年是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2022年已无可扣减数量,特殊保障措施触发后,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
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情况表.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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