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石榴进口。现将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石榴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石榴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21年4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64313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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