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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读政策|4月海关政策汇总解析&5月实施新政!

2021.05.17

一,动植物产品监管类

关于防止毛里求斯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29号

【文  号】公告〔2021〕2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1-4-6【生效日期】2021-4-6

主要内容:

2021年3月27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毛里求斯罗德里格斯区(Rodriguez)的一家农场发生O型口蹄疫疫情,涉及易感动物有57头牛。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21年4月6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毛里求斯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本公告自2021年4月6日起实施

二,关于进口老挝新鲜豆类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31号

【文  号】公告〔2021〕31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4-19【生效日期】2021-4-19

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新鲜豆类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2021年4月19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老挝新鲜毛豆,菜豆和豇豆等新鲜豆类进口。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9日起实施

三,关于防止玻利维亚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32号

【文  号】公告〔2021〕32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1-4-19【生效日期】2021-4-19

主要内容:

近日,玻利维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其境内的拉巴斯省1家禽场发生1起新城疫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21年4月19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玻利维亚拉巴斯省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9日起实施

四,关于进口保加利亚蜂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33号

【文  号】公告〔2021〕33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4-25【生效日期】2021-4-25

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自2021年4月25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保加利亚蜂蜜进口。

本公告自2021年4月25日起实施

五,关于防止马里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35号

【文  号】公告〔2021〕35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1-4-26【生效日期】2021-4-26

主要内容:

   近日,马里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家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21年4月26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里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本公告自2021年4月26日起实施


六,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石榴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36号

【文  号】公告〔2021〕36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4-25【生效日期】2021-4-25

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2021年4月25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石榴进口。

本公告自2021年4月25日起实施

进出口通关类

七,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令海关总署248号令

【文  号】248号令【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4-25【生效日期】2022-1-1

主要内容:

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规定》共4章,分别从总则,注册条件与程序,注册管理,附则等几方面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进行了规定。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八,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第249号令

【文  号】249号令【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4-12【生效日期】2022-1-1

主要内容:

2021年4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9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般要求,食品进口和食品出口管理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进口食品监管变化:引入“合格评定”概念,并明确合格评定所涵盖的监管措施。明确对境外国家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和方式。明确海关总署可制定并实施视频检查计划。明确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不得加贴。

出口食品监管变化:明确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的主要内容。完善对于出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九,关于发布2020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0号

【文  号】2021年30号公告【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4-13【生效日期】2021-4-13

主要内容:

为持续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履行世界卫生组织(WHO)缔约国义务,海关总署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全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考核工作。2020年,有1个改(扩)建航空口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申请达标考核,经评估,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2个口岸达到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

本公告自2022年4月13日开始执行。

                                5月实施新政

◎5月10日起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填制和申报要求将做调整

为了迎接即将到来的RCEP(区域贸易协定)顺利实施,2021年4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34号公告《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对优惠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和申报要求做了进一步调整。

填制要求调整:5月10日调整以后,报关企业申报时不再要求填报“随附单证及编号”栏目,取而代之需要填制“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五项栏目内容中只需要填制原产地证明编号和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即可,其他栏目系统会自动识别反填。

申报要求调整:企业可以选择“通关无纸化”和“有纸报关”两种模式,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5月1日起,部分钢铁产品调整关税及取消出口退税

为更好保障钢铁资源供应,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其中,对生铁,粗钢,再生钢铁原料,铬铁等产品实行零进口暂定税率;适当提高硅铁,铬铁,高纯生铁等产品的出口关税,调整后分别实行25%出口税率,20%出口暂定税率,15%出口暂定税率。

自2021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5月1日起,报关企业行政审批“注册”改“备案”,行政审批取消!

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三)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

(四)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五)将第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月1日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再需要取得许可

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原条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将有新规定(分类,功效,原料,安评等)

1,《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2,《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3,《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版)》正式实施

4,《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正式实施

5,《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正式实施

6,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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