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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热点:(4.12--4.16)一周外贸政策速览及深入解读

2021.05.17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第249号令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与之前2011年9月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发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什么不同?

申报前评估与审核:

之前的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依据法律法规对向中国出口食品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但没有具体规定实施的条件和方式,此次《管理办法》对境外国家(地区)的评估和审查要求的更加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启动评估和审查:

(一)境外国家(地区)申请向中国首次输出某类(种)食品的;

(二)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等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输往中国某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境外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五)海关在输华食品中发现严重问题,认为存在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评估和审查的情形。

第十三条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主要包括对以下内容的评估,确认:

(一)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三)动植物疫情流行情况及防控措施;

(四)致病微生物,农兽药和污染物等管理和控制;

(五)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环节安全卫生控制;

(六)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食品安全防护,追溯和召回体系;

(八)预警和应急机制;

(九)技术支撑能力;

(十)其他涉及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的情况。

申报时的检验监管

(一)海关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新增的第十条明确了具体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创新性的对进口食品境外评估审核方式增加了视频检查的方式。第十四条海关总署可以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实施评估和审查。

(三)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8号令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24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2012年3月2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新版《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与旧版相比有什么变化?

此次《管理规定》与以往相比区别是明确了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所有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第七条下列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

2,我司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提供的资料与以往相比会有所不同吗?

按照《规定》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开始,预包装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在现行规定提供的单证基础上,增加了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等相关企业资质证明资料。

最新外贸政策与时政要闻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于2021年4月15日生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于2021年4月15日生效实施,该法是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海关在国境口岸监管进出口货物之时,便是以《生物安全法》为基础,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对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实施监管,排查各种生物安全风险,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依法处置,严把国门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热点问题:

1,智利的鲜食柑橘进口到中国是否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智利的鲜食柑橘进口到中国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进口商品税号是1404909010的椰糠(条/块)是否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进口商品税号是1404909010的椰糠(条/块)不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3,进口蝴蝶标本,是否必须要提供《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不是。只有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蝴蝶标本,才需要提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国家药监局发布与化妆品相关的三条公告自2021年5月1日施行

(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51号)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前,必须依据《技术导则》的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1号)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三)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9号)

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依据《分类规则》填报产品分类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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