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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总署明确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1.05.17

2020年1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署税发〔2020〕224号),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执行中的有关事项进行明确,通知详情如下: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署税发〔2020〕22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20〕2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文件印发)。为认真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现就政策执行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经认定的具有免税资格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包括新享受政策,复核后或发生变更情形后继续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及其享受政策的起止时间,免税资格复核年度(以下统称“享受政策名单”),以及复核后或发生变更情形后停止享受政策,存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失信情况而不能继续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名单及其停止享受政策的时间(以下统称“停止享受政策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函告海关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执行。

上述停止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当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已享受政策的有关商品,应按规定补缴相关税款。

二,对享受政策名单内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名单中相应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在享受政策期限内申报进口当年度适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以下简称《零部件,原材料目录》)中相应的执行年限内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享受政策名单内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申请只免征进口关税,自愿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主管海关可以受理,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但企业和业主在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的36个月内,如果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主管海关不予受理。

三,主管海关应对照总署转发的享受政策名单,停止享受政策名单以及当年度适用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装备和产品目录》)和《零部件,原材料目录》,按规定对有关企业或核电项目业主进口的有关商品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一)对于《零部件,原材料目录》同时列名了一级部件和二级部件项下商品的,仅进口的二级部件项下商品可予免税;仅列名了一级部件项下商品而未列名二级部件项下商品的,进口一级部件项下商品可予免税。

(二)对于以散件形式(即未组装成一级部件或二级部件整机)进口的多个部件,其中组装后能构成《零部件,原材料目录》所列一级部件或二级部件的整机特征的有关进口部件,可予免税。

各直属海关可结合工作实际和企业诉求,对《装备和产品目录》《零部件,原材料目录》提出修订建议,于当年2月28日前报送总署(关税司)。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企业或核电项目业主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一)新享受政策的企业或核电项目业主名单在下年度1月1日前未印发,企业和业主可凭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具的《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向海关申请办理;

(二)复核后继续享受政策的企业或核电项目业主名单在下年度1月1日前未印发,上一享受政策期限内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

(三)具有免税资格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发生企业名称,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变更,自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可向海关申请办理;

(四)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向海关报告其存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失信情形,自其报告之日起,可向海关申请办理。

五,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有关商品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生产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简称:重大技术装备,代码:408)。

享受政策名单中有关企业或核电项目业主首次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相关信息栏目填制要求如下:

(一)“减免税申请人名称”栏目填写享受政策名单内企业或核电项目业主名称;

(二)“项目名称”栏目填写享受政策名单中相应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名称;

(三)“立项日期”栏目填写享受政策名单内企业或核电项目业主具备免税资格的起始时间;

(四)“开始日期”栏目填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日期;

(五)“结束日期”栏目填写享受政策名单内企业或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的截止时间;

(六)对于系统未提示必须填写的其他栏目可以不填写。

六,对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属于《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重装不免目录》)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照章征收进口税。

(一)对于在工作原理,结构,用途,功能,性能,限定的技术指标等方面与《重装不免目录》中列名商品相同的进口设备,不论用于何种行业均不予免税。对于在工作原理,结构,用途,功能,性能上与《重装不免目录》列名商品明显不同的进口设备,可认定为不属于《重装不免目录》所列商品。

(二)对于《重装不免目录》中有两项及以上技术指标的商品,如进口相关设备有两项及以上的技术指标优于《重装不免目录》中相应商品的限定技术规格的,可认定为不属于《重装不免目录》所列商品。

(三)《重装不免目录》中同时列明了设备名称和税则号列,对因年度税则税目调整使得《重装不免目录》中所列税则号列不够准确或设备名称和对应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应以设备的名称为准。

(四)《重装不免目录》列名的“……生产线”“……成套设备”“……系统”包含其全部组成设备,无论进口成套或部分设备,都受《重装不免目录》限制。上述生产线,成套设备或系统的组成设备成套进口并符合商品归类原则“功能机组”定义的,应一并按“功能机组”归入相应税则号列,如其技术规格优于《重装不免目录》列名商品的,则按“功能机组”归类的该成套进口组成设备符合免税条件;按照商品归类原则各组成设备应分别归类的,如该生产线,成套设备或系统的技术规格优于《重装不免目录》列名商品的,则分别归类的各组成设备也符合免税条件。

(五)《重装不免目录》中技术规格栏目中的“以上”,“以下”均不含本数。技术规格栏目中以两项及以上指标相乘形式表示的,进口设备相应的各单项技术指标必须分别优于所列指标,才符合免税条件。

七,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上述有关零部件,原材料全部被装配或制造为《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装备和产品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如实记录零部件,原材料使用有关情况,能够与所装配或制造的装备和产品形成对应关系,并在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时报告相关情况。

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在违法行为性质最终确定前,海关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核电项目业主办理进口有关零部件,原材料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申请,但可凭其提供的税款担保办理有关零部件,原材料先予放行手续。待违法行为性质确定后,按规定处理。

八,请各直属海关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将本通知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并结合本关区工作实际细化落实有关措施。对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4〕180号)和《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条款的通知》(署税函〔2016〕11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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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后公布执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 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后公布执行。对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核定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每年对新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认定,每三年对已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复核。

第五条 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只免征进口关税。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六条 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及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减免税手续。

第七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并颁布实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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