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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即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速看!

2021.05.17

如果浏览海关总署官网,您就会发现近来全国部分海关连续查获固体废物进口的案件。如皇岗海关查获禁止进口固体废物9.6吨;南京海关监管退运禁止进境固体废物81.8吨;青岛海关查获两批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广州海关在空港货运渠道连续查获固体废物2万余;钦州港海关退运24.18吨禁止进境固体废物等等。固体废物是环境的污染源,除了可以直接污染之外,还经常以水,大气和土壤为媒介污染环境。

▲海关查获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固废法》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不仅提高了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比如有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新《固废法》第二十四条还明确了“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也就是自2021年起,将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生态环境部将不再受理和审批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申请。

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公告),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都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该公告还废止了自2011年至2018年期间的五个相关的文件,分别是:

1,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环办〔2011〕141号);

2,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第二十五条修订内容的公告》(2015年第69号公告);

3,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2017年)的公告》(2017年第39号公告);

4,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的公告》(2018年第6号公告);

5,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的公告》 (公告 2018年 第68号)。

就在上个月,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10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3号),规范了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进口管理。公告明确:符合《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再生铜原料》(GB/T 38471-2019),《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标准的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将禁止进口。公告还明确了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7404000020,7404000030和7602000020。也就是,国家对于可利用的废物只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还是可以进口的。

新《固废法》颁布后,全国各地纷纷开出首张新固废法的罚单。新《固废法》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鉴于国家对于固体废物进口的全面禁止,进出口企业千万不要触及这个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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