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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1.03.23

据2020年12月22日消息,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29号公告,公布了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的新要求。


新要求如下。

1.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应填报事项及提供资料进行明确。

2.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资料进行明确。

3.进一步明确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检验监管要求。


(原文如下)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1);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五,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六,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七,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九,本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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