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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广东药监局关于化妆品企业的疑问解答

2021.03.23

问:您好!我想问下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问题第十八条内容:化妆品备案人与注册应具备产品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自主生产的产品彩盒上加上品牌方,经销商,那这个品牌方,经销商属于备案人吗?也要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吗?感谢您的答复。



广东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不属于化妆品注册人或是备案人,可以不需要按照该条款要求具备相应的条件。


问:我司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1年9月份过期 ,能否现在申请换证相关工作,还是要等到21年9月份才能申请?


广东药监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附件2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明确:“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核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


问:您好!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这句话应怎么理解?如果是文字标,在标签上印制的商标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只是在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上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请问这样印制的文字商标是否合规?


广东药监局: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一种化妆品只对应一个化妆品名称,商标名是化妆品名称的一部分。《化妆品命名规定》第六条明确:“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如有新的法规文件代替《化妆品命名规定》,敬请及时关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内容。商标的使用还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请咨询商标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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