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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海关监管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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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为您讲讲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那些事

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prepackaged foods),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检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加施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中文标签,依据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和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

营养标签的基本要求

  •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标题为“营养成分表”;

  •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

营养标签强制标示内容

  •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第一项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 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包装总表面≤100cm²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²的食品;现制现售的食品;包装的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常见预包装食品名称不符合的原因

  • 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或未选用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如膨化食品标示为“鸡块”“牛排”等;

  • 利用字号大小,色差,直接或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等误导消费者;

  • 食品标签主版面名称与其他部位食品名称不一致;

  • 使用“创新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未在所标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只标示“可以吃的土”,不在旁边标注真实属性名称“饼干”。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有效推动了落实进口商主体责任,有利于更好地履行监管责任,提高口岸监管精细化水平和通关便利化服务水平。标签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提高了进口食品通关效率,减少了仓储费用,企业获得感普遍增强。


文章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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